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023號
- 原告
- 建林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代表人
- 華路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兆環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朱正雄(局長)住同上
- 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台財訴字第094001535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規定。又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機關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所在地係在台南市,自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不合。依上開規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