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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92號

收回被徵收土地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蔡進田蕭忠仁畢乃俊

原告
榮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被告
行政院
代表人
乙○○院長)住同
參加人
台北市政府
代表人
丙○○市長)住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北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所明定。

二、緣需用土地人台北市政府為興辦「中山區232號公園」工程,需用坐落台北市○○區○○段4小段534地號等19筆土地,報經被告民國(下同)77年7月28日台(77)內地字第618814號函核准徵收,交由台北市政府地政處以78年2月15日北市地4字第05955號公告。嗣原告於89年10月20日依行為時都市計畫法第83條第2項規定,向台北市政府申請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原告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4 小段537 、540 、541 、561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571 地號等12筆被徵收之土地。台北市政府於90年10月14日派員至被徵收土地現場會勘後,以系爭土地已於計畫期限內依計畫作公園使用,擬不予發還,報經內政部層轉被告以94 年1月14日院授內地字第0940002323號函復同意不予發還。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遂以94年1 月25日北市地4 字第0940230810 0號函復原告核定不予發還。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94年8 月11日院臺訴字第0940088285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台北市政府為需用土地機關,已因徵收完成原始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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