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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99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姜素娥陳秀媖陳國成

原告
裕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羅鈺齡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東佳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東佳實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1年2 月4 日以「指示燈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99827號專利證書。嗣東佳實業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東佳實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東佳實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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