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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361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黃本仁李玉卿黃秋鴻

原告
雙禾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簡印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以下同)83年09月01日以「HGC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 類之「油漆、... 、消化纖維素噴漆稀釋劑(香蕉水)」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682570號商標。嗣參加人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91年02月26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4年01月18日中台評字第910063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第682570號「HGC 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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