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361號
- 原告
- 雙禾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簡印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以下同)83年09月01日以「HGC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 類之「油漆、... 、消化纖維素噴漆稀釋劑(香蕉水)」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682570號商標。嗣參加人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91年02月26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4年01月18日中台評字第910063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第682570號「HGC 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