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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452號

食品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徐瑞晃吳慧娟蕭惠芳

原告
恩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宋晏仁(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府訴字第094210543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於94年8月26日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94年8月27日起算,因原告之營業所設於台北市,無須扣除在途期間,至94年10月26日即已屆滿。原告遲至94年11月1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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