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468號
- 原告
- 金歐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日商‧成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林志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日商‧成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1年5 月30日以「ANGEL BLUE」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靴鞋、皮鞋、雨鞋、拖鞋、球鞋、登山鞋、鞋底、休閒鞋、運動鞋、慢跑鞋、童鞋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後,日商‧成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有違其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14款及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4款規定之情事,於93年2 月27日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日商‧成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日商‧成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