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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489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徐瑞晃蕭惠芳李得灶

原   告
大陸地區雅客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星禾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星禾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10日以「雅客YAKE」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之「果凍、魚乾、海苔、乾海帶、紅棗、乾製果蔬、蜜餞、脫水果蔬、脫水蔬菜、葡萄乾、豆乾、果仁、香菇酥、蔬菜湯、泡菜、花生米、仙楂粒、蜜金棗、仙果、黑豆」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3 月7 日以中台異字第93140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5年7 月18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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