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490號
- 原 告
- 大陸地區雅客食品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 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 表 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 參 加 人
- 星禾國際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星禾國際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星禾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以下同)92年12月10日以「雅客YAKE」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之「糖果、米果、餅乾、夾心餅乾、高纖維餅乾、蘇打餅、蛋糕、派餅、速食麵、拉麵、煎餅、沙其馬、蔬菜餅乾、素食餅乾、巧克力糖」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原告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 款 及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後以94年3 月7 日以中台異字第93140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清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