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68號上 訴 人 青山貿易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甲○○(董事) 被上 訴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李榮達(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 7月12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35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以下同)95年8月8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吳慧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