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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徐瑞晃蕭惠芳吳慧娟
  • 法定代理人
    甲○○、李榮達

  • 上訴人
    青山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68號上 訴 人 青山貿易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甲○○(董事) 被上 訴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李榮達(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 7月12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35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以下同)95年8月8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吳慧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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