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574號原 告 仟零壹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送達代收人 羅子武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佳品服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佳品服飾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1年08月05日以「1001 ORIGINAL INC.」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西裝、...、帽子」等商品,向 被告申請註冊,准列為審定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佳 品服飾有限公司以該審定商標有違修正前商標法第36條、第37條第7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被告審查期間 ,適逢現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被告乃依現行商標法第89條第1項規定,逕予該審定商標註冊;其程序並 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05月06日以中台異字第920973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號『1001 ORIGINAL INC.』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蘇 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