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585號
- 原告
- 福瀅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曾劍虹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1年03月28日以「麻將牌之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及再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乙○○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06月22日以(94)智專三㈢05051 字第0942057422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