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737號
- 原告
- 大坤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兼送達代收人)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純真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富立鴻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富立鴻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以下同)91年4月11日以「D&e」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 類之「襪子、褲襪、絲襪、毛襪、棉襪、編織襪、登山襪、吊襪帶、吊褲帶、襪套」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審定第0000000號商標。參加人富立鴻有限公司於92年3月18日以該審定商標有違當時商標法第37條第12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出異議,嗣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被告乃依該法第89條第1項規定逕予系爭審定商標註冊;又依同法第90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異議,尚未異議審定之案件,以本法修正施行前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本案經被告依現行商標法有關商標異議程序之規定續行審查,以94年6月16日中台異字第92038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第0000000號「D&e」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惟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清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