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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737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清光許瑞助陳鴻斌

原告
大坤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兼送達代收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純真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富立鴻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富立鴻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以下同)91年4月11日以「D&e」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 類之「襪子、褲襪、絲襪、毛襪、棉襪、編織襪、登山襪、吊襪帶、吊褲帶、襪套」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審定第0000000號商標。參加人富立鴻有限公司於92年3月18日以該審定商標有違當時商標法第37條第12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出異議,嗣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被告乃依該法第89條第1項規定逕予系爭審定商標註冊;又依同法第90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異議,尚未異議審定之案件,以本法修正施行前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始撤銷其註冊;其程序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本案經被告依現行商標法有關商標異議程序之規定續行審查,以94年6月16日中台異字第92038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第0000000號「D&e」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惟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清 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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