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4037號
- 原告
- 欣達鞋業開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美商‧康威斯公司
- 代表人
- 蘿拉‧W‧凱利
- 訴訟代理人
- 林晉章
簡印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商‧康威斯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2年03月18日以「欣達鞋業開發公司標章㈠」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靴鞋、襪子、冠帽、服飾用、禦寒用手套、腰帶、服飾用皮帶」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美商‧康威斯公司於93年02月18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原告乃於93年04月13日向被告申請減縮系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刪除「襪子」一項),經被告審查准予減縮。案經被告審查,以94年06月13日中台異字第930127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