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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69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姜素娥陳秀媖陳國成

原告
登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順玉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好慶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林鎰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好慶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好慶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0年7月5日以「網路配線面板與配線盒組合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93年1月28日經訴字第0930621162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責由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嗣經被告重為審酌,仍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好慶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好慶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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