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4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市○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元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洪澄文
- 送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元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元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89年11月7日以「觸控面板之測試裝置及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61102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元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元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