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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54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姜素娥陳秀媖陳國成

原告
甲○
原告
市○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元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洪澄文
送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元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元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89年11月7日以「觸控面板之測試裝置及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61102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元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元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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