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764號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上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88年5 月21日以「晶圓研磨定位環構造(一)」申請第00000000號新型專利案,於獲准專利權後為參加人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舉發,經被告於93年1月8日以(93)智專三(三)05039字第09320027300號舉發審定書審定舉發成立,應撤銷其專利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樹 埔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