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0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94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4年11月2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