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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更一字第00149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曹瑞卿許瑞助陳鴻斌

原告
肯瑞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芳益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6年1月23日下午3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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