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再字第0006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4 日95年度裁字第00928 號裁定,依其書狀意旨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述規定,對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同法第283 條亦有明文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書狀意旨係表明對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928 號裁定內容矛盾,聲請再審,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最高行政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本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