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692號
- 上訴人
- 理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被上訴人
- 臺北縣永和市公所
- 代表人
- 乙○○(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本院95年度簡字第69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6月20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法官 曹瑞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