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007號
- 原告
- 苦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行政院衛生署
- 代表人
- 乙○○(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4年11月3 日衛署訴字第094003484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卷查原告起訴狀理由第7 及第8 行「並非本公司沒有錢繳交3 萬元,而是這個條款阻礙台灣人的健康,違反人權,非撤除不可。」足知其起訴意旨仍在爭執,請求撤銷原處分機關即台北縣政府以該公司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依同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於92年3 月31日以北府衛食字第0920009554號函處新臺幣3 萬元罰鍰之行政處分書,核屬撤銷訴訟,合先敘明。
二、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又「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訴訟法第106 條第1 項及第107 條第1 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原告苦行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曾因於92年1 月30日在台灣日報第12版刊登「綠藻精、綠藻片、綠藻粉、藍藻片、冬蟲夏草(菌絲體)、山葡硒膠囊、卡有力...」等食品廣告,內容有「...綠藻與藍藻是21世紀最重要的機能性食品...藍藻-含高量SOD 與亞麻油酸。人體健康管理員『前列腺素』有調整各器官機能...防止過多自由基要靠SOD ,請吃藍藻。...冬蟲夏草...肝、腎、肺、內分泌的營養補助食品。...過多自由基會釋放熱能傷害健康的細胞,對血管、細胞、血液、心臟的營養補助品,苦行介紹您吃山葡硒膠囊。...父親80歲時幾乎不能走路,現在85歲可以上老人大學...我只給他吃...抗氧化食品(山葡硒)、卡有力。醫院無法辦到,苦行自力救濟...對於心臟、心肌、心導管、血液、血管的保養食品,自由基侵入血管破壞LDL 膽固醇成泡泡,血管壁被剝離的細胞與泡泡結合,擋住心導管入口...『山葡硒』兩個月份才800 元...」等文詞,經台中市衛生局查獲,移由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查證,認該廣告內容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與規定不符,原處分機關台北縣政府乃以該公司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依同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於92年3月31日以北府衛食字第0920009554號行政處分書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原告不服向行政院衛生署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92年10 月6日衛署訴字第09200401134 號,下稱系爭訴願決定)駁回,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經本院93年1 月14日92年度簡字第846 號以未補正被告為由予以駁回,原告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94年6 月9 日以94年度裁字第108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分別有該等處分書、訴願決定書、本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書等各附原處分卷足稽。足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之系爭訴願決定早經原告於92年10月間收受送達並提起訴願爭議在案,其前雖因程序瑕疵未經補正經本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惟其遲至95年1 月2 日始再向本院起訴爭執同一處分事件,有其起訴狀蓋有本院收文日戳章之狀紙附卷足查,則本件起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顯已逾2 月之起訴不變法定期間,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又本件訴訟既不合法,其實體上之主張及陳述,自無庸審酌。另原處分機關為台北縣政府,原告本件起訴改列行政院衛生署被告,因其起訴逾期已無命補正被告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6 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法 官 陳 鴻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