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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265號

商標評定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李得灶林育如黃秋鴻

原告
澤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參加人
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以下同)89年05月15日以「双聖」商標作為其註冊第627928號「双聖SENSIT」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之「牛奶、... 、蛋豆腐」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966775號原聯合商標。嗣現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依該法第86第1 項規定前揭聯合商標視為獨立商標,並依第91條第2 項之規定辦理;參加人仕維生股份有限公司乃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12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4年05月30日中台評字第930303號商標評定書為「第966775號『双聖』商標(原聯合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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