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378號
- 原告
- 知育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因台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5年2 月24日府訴字第095741925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1 、...10、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復按同法第105 條第1 項,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因此,如未表明前揭事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認其起訴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不服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57條、第58條規定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同法第2 條、第3 條等規定,並應陳明係提起何種訴訟,裁定書內已敍明本件應以原處分機關即台北市商業管理處為被告,另訴訟代理人應依同法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合於程式之委任書。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95年5 月4 日以95年度訴字第1378號裁定命其依法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並已於95年5 月1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