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459號
- 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伯鑫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伯鑫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訴外人丁○○於民國(以下同)85年08月30日以「活動扳手之夾口防護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發給新型第122926號專利證書。嗣原告於91年10月31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丁○○則於94年03月23日向被告申請將系爭專利讓與參加人伯鑫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於94年04月26日准予登記)。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09月21日以(94)智專三㈢05052 字第094208715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