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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89號

發明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姜素娥曹瑞卿陳國成

原告
寶豐精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楠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楠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楠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5 月21日以「高爾夫球桿頭之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8 月22日以(94)智專三(一)02068字第0942076911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楠盛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楠盛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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