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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724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徐瑞晃畢乃俊陳金圍

原告
新元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兼送達代收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加人
朝陽電裝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朝陽電裝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89年1 月14日以「機車方向變換燈之按鍵開關裝置」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朝陽電裝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83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原告主張之異議法條有誤,乃依職權自行更正為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即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98條之1 規定,於94年7 月5 日以(94)智專三(三)05048 字第0942061868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3 月20日經訴字第0950616403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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