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731號

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張瓊文蕭忠仁王碧芳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丁○○兼送達代收
被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戊○○
輔助參加人
教育部
代表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事件,被告聲請命參加人輔助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教育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第1 項)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第2 項)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

二、緣原告自民國(下同)88年8 月1 日初任澎湖縣白沙鄉鳥嶼國民小學專任教師,現任澎湖縣馬公市中興國民小學教師,其曾於86年7 月16日至88年5 月31日止服義務役之軍職年資,至94年9 月26日由其現職服務學校(澎湖縣馬公市中興國民小學)以中興人字第0940662025號書函,行文向被告申請補繳上開義務役軍職年資退撫基金本息,案經被告審核後,以原告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已逾參加人88年4 月15日台(88)人(三)字第88039989號函、90年11月5 日台(90)人(三)字第90154186號書函、92年12月11日台人(三)字第0920180198號函及93年11月4 日台人(三)字第0930123006號等函釋規定應自初任公立學校教師之日起5 年內提出申請補繳之期限,爰以94年10月3 日台管業三字第0940516561號書函否准所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銓敘部95年3 月10日部訴決字第833 號訴願決定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現在即將行準備程序,參加人為上開行政函釋發布機關,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依被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