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784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姜素娥陳國成吳東都

原告
景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件,業經本院於95年12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吳東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能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