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46號
- 原告
- 遠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郭士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安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哈特資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哈特資訊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哈特資訊有限公司於民國93年5 月26日以「哈GAME族」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7類之電腦安裝修理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及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無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規定之適用,以95年1 月5 日中台異字第940701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哈特資訊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哈特資訊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