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112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鄧為元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富方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
- 代表人
- 尹啟銘(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參加人
-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政憲 律師
楊舜麟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5 月8 日95年度訴字第2112號判決有正本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並經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予以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