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300號
- 原告
- 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王麗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詩蘋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
- 參加人
- 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2年10月01日以「天方夜譚」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類之「電腦硬體、電腦軟體」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雷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4年12月14日中台異字第93082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