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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85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姜素娥曹瑞卿陳國成

原告
鑫仲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建珈橡膠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建珈橡膠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89年10月13日以「金屬浪板之鎖結釘的墊片成型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44737號專利證書。嗣建珈橡膠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建珈橡膠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本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命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被告乃以94年11月7 日(94)智專三(三)06020 字第094210146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本件「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建珈橡膠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建珈橡膠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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