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385號
- 原告
- 鑫仲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建珈橡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建珈橡膠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89年10月13日以「金屬浪板之鎖結釘的墊片成型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44737號專利證書。嗣建珈橡膠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建珈橡膠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本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命被告另為適法之處分。被告乃以94年11月7 日(94)智專三(三)06020 字第094210146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本件「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建珈橡膠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建珈橡膠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