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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439號

水污染防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姜素娥陳國成吳東都

原告
昇陞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 律師
被告
臺北縣政府
代表人
乙○○縣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2 月1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

論,並重開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 能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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