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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706號

進口貨物繳驗不實發票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徐瑞晃畢乃俊陳金圍

原告
中新衛星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師凱 律師
被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表人
王次朗(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兼送達代收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繳驗不實發票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6年2 月14日95年度訴字第2706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代表人「江安雄」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次朗」。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定有明文。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代表人「江安雄」之記載,核與原本被告代表人「王次朗」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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