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74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行政院
- 代表人
- 乙○○院長)住同
上列當事人間因優惠存款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院臺訴字第095008725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為訴願法第3 條第1 項及第77條所明定。次按「上級機關本於監督權,對於下級機關所為之糾正及指示,並非對於人民之行政處分,其以副本抄送原告,純屬意思通知性質,自不得作為訴願之標的。原告如不滿該上級機關之指示,應俟受指示之下級機關遵令為行政處分後,再循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乃原告未待行政處分,即行訴願,自為法所不許。」亦經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62年裁字第182 號著有判例。
二、教育部為解決退撫新舊制過渡期間退休教育人員退休所得高於現職教育人員薪資所得之現象,參照94年11月10日考試院第10屆第158 次會議審議通過之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擬具「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另參照銓敘部擬具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配合修正「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三點之一」之規定,於民國94年11月21日以台人(三)字第0940160234號函檢送「教育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三點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三點之一修正草案對照表」各1 份報請被告核定。經被告於95年1 月20日以院授人給字第0950060538號函復教育部略以:「...核復事項:所報...准予修正核定如附件,並請依規定程序處理。二、為利推行,請加強政策文宣宣導。」並副知銓敘部。教育部即據前開核定,以95年1 月27日教育部台人(三)字第0950010490B 號令公告修正增訂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 點之1 條文,並定自95年2 月16日實施。原告認為被告前開第0950060538號函損害其權益,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教育部擬具「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修正草案,報經被告以系爭第0950060538號函准修正核定,係就公立學校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事項所為一般抽象規定,並非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其以副本抄送銓敘部,亦純屬意思通知性質,顯非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提起訴願。至於原告所稱其因被告核定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修正條文,受有優惠存款金額之損害,係法令用之結果,並非被告就具體事件所為決定所致。是原告對被告前開第0950060538號函提起訴願,訴願決定以其非行政處分決定不受理,並無不合,原告復提起行政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非合法,其實體上理由即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