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769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張瓊文王碧芳胡方新

原告
信鴻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6 月15日台訴字第0950023486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 條撤銷訴訟,須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行政處分已消滅而仍提起撤銷訴訟,自屬不備起訴要件。最高行政法院〔民國(下同)89年7 月1 日改制前為行政法院〕27年度判字第28號判例謂:「行政訴訟原以官署之處分為標的,倘事實上原處分已不存在,則原告之訴因訴訟標的之消滅即應予以駁回」,及53年度判字第156 號判例謂:「人民以中央或地方官署之處分違法,損害其權利為理由,依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繼續之中,若其效果己不存在,即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之要件。」足資參照。如不備起訴要件,行政法院應認其訴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後段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對於被告94年12月19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940024755號復查決定(下稱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惟於訴願決定作成前,被告以95年5 月8 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950011923號復查決定撤銷原處分,另作成追減全年(92年度)所得額新臺幣440,716 元之決定,有原處分及被告95年5 月8 日北區國稅法一字第0950011923號復查決定在卷可稽。是原處分溯及既往失效而不存在。訴願決定以原處分已不存在,為不受理之決定,於法並無不合。原告復對之提起撤銷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自不備起訴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胡方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幸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769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