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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833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張瓊文胡芳新蕭忠仁

抗告人
甲○○
相對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陳文宗(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28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96年10月19日提出之上訴狀,具體表明上訴理由,應無逾期未補正之情事等語。

三、經查,本院96年12月6 日95年度訴字第2833號裁定,以抗告人上訴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予以上訴駁回;惟抗告人於96年10月19日提出之上訴狀,已有簡略上訴理由之表明,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依首開規定,由本法院自行撤銷原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胡芳新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83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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