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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006號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王立杰劉錫賢楊莉莉

原告
耀總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丘欣(代理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理由六、關於「又關於原告變更不罰有利於原告部份」記載,應更正為「又關於原處分變更不罰有利於原告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正本與原告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楊莉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006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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