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006號
- 原告
- 耀總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
- 被告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丘欣(代理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理由六、關於「又關於原告變更不罰有利於原告部份」記載,應更正為「又關於原處分變更不罰有利於原告部分」
。
理由
一、按判決正本與原告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