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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07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鄭忠仁陳金圍畢乃俊

抗告人
原告
寶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抗告人
原告
寶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抗告人
原告
代表人
張瀛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 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凱 律師
相對人
被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黃宗樂(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對於本院95年8 月14日95年度訴字第30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稱:本件訴願書係於94年7 月4 日即已送達原處分機關,並未逾越訴願期間(94年7 月4 日)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72 條,此規定為行政訴訟抗告程序所準用。

三、經查本件訴願書所載被告之收文章日期固為94年7 月5 日,惟依「原告所提訴願書」上被告之收文戳記日期為94年7 月4 日,可知本件訴願書係於94年7 月4 日即已到達原處分機關,原告之訴願自未逾法定不變期間,應認其起訴為合法。本件原裁定漏未斟酌前開情形,原告抗告即非無據,原裁定自難以維持,應予撤銷。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72 條、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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