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175號
- 原告
- 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交通部
- 代表人
- 丙○(部長)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玲律師
- 複代理人
- 董子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郵政事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18日95年度訴字第3175號判決,發現有誤寫情形,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叁、五、(三)記載:「94年4月3日交郵字第0950003886號處分書」係「95年4月3日交郵字第0950003386號處分書」之誤寫、「94年4月3日交郵字第0950003398號處分書」係「95年4月3日交郵字第0950003398號處分書」之誤寫,特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95年度訴字第317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