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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581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李得灶林玫君林育如

上訴人
義暹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民國96年8 月16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358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林育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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