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645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耀魁 會計師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陳文宗(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36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款、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6年11月23日提起上訴,有本院蓋於上訴狀上收文戳記可稽,其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