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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688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楊莉莉曹瑞卿陳國成

原告
矩冠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2年12月11日以「馬達軸心防漏油機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嗣專利法於93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故被告依法於93年9 月13日核准系爭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247713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5條及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5 月18日以(95)智專三(三)05073 字第095203867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莉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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