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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828號

新式樣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文舟許瑞助陳鴻斌

原告
統一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原告
國瑞造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松林造船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松林造船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松林造船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以下同)91年7 月5日以「船」向被告機關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機關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8602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等以系爭專利違反核準時專利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暨第121 條第2 款之規定,提起舉發。案經被告機關審查,依審定時專利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以(95)智專三(一)03019 字第095202372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文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陳鴻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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