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937號

眷舍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王立杰劉錫賢林惠瑜

上訴人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即被告
代表人
金乃傑(司令)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雲璽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眷舍事件,對於民國96 年8月2 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3937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93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眷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