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 即被告
- 代表人
- 金乃傑(司令)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蔡雲璽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眷舍事件,對於民國96 年8月2 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3937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93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眷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