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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979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姜素娥陳心弘楊莉莉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95年度訴字第3979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判決書如有誤寫、誤算及其他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隨時更正之,惟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原判決理由:「‧‧‧至其合併請求損害賠償1,310,000 元及利息,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既知為合併請求,卻又謂「失所依附」,顯屬一望即知之顯然錯誤,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規定聲請更正云云。

三、查本院95年度訴字第3979號判決既認定本件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無違誤,聲請人(即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部分為無理由,自無請求損害賠償可言,乃以「其合併請求損害賠償1,310,000 元及利息,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等語駁回聲請人合併請求之損害賠償,並無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即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楊 莉 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97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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