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979號
- 聲請人
-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因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95年度訴字第3979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判決書如有誤寫、誤算及其他顯然錯誤者,法院固得隨時更正之,惟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原判決理由:「‧‧‧至其合併請求損害賠償1,310,000 元及利息,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既知為合併請求,卻又謂「失所依附」,顯屬一望即知之顯然錯誤,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規定聲請更正云云。
三、查本院95年度訴字第3979號判決既認定本件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無違誤,聲請人(即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部分為無理由,自無請求損害賠償可言,乃以「其合併請求損害賠償1,310,000 元及利息,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等語駁回聲請人合併請求之損害賠償,並無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即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