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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發明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陳國成陳秀媖陳忠行
  • 法定代理人
    甲○○、乙○○、丙○○、丁○○、戊○○、己○○、王美花、庚○○○

  • 原告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美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日商.三井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014號原   告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原   告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原   告 富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原   告 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原   告 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 原   告 美鉅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    律師 壬○○(專利代理人 子○○ 複 代理 人 癸○○(專利代理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辛○○ 參 加 人 日商.三井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 1 代 表 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丑○○兼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1 月10日95 年度訴字第4014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關審判長法官陳國成、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國成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陳國成、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忠行。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所準用。 二、本院97年1 月10日95年度訴字第4014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依前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陳忠行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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