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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4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李得灶黃秋鴻林玫君

  • 當事人
    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030號原   告 華東承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複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複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8 月2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6年9 月4 日下午3 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玫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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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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