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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522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姜素娥曹瑞卿楊莉莉

上訴人
裕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2 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452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楊 莉 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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