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46號
- 原告
- 敦安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張盛和(局長)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原處分機關即被告所為核定其8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補徵稅額新台幣1,426,384 元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求為確認該處分無效。經查,原告尚未向被告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業經原告自承在卷 (見本院95年8 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其遽行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