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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46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徐瑞晃吳慧娟蕭惠芳

原告
敦安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張盛和(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原處分機關即被告所為核定其8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補徵稅額新台幣1,426,384 元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求為確認該處分無效。經查,原告尚未向被告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業經原告自承在卷 (見本院95年8 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 其遽行提起本件確認原處分無效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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